为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交易所决定于2014年6月6日增加以下交易商品挂牌交易,内容如下:
商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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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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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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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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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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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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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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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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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日交易时间:9:00—11:30,13:30—16:00。
交收申报时间:9:00—11:30,13:30—16:00。
2014年6月6日晚夜盘交易时间:19:00—03:00
竹炭交易注意事项
一、竹炭商品代码为B50017。
二、竹炭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最小变价单位为1元/吨。
三、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为商品的净价(即商品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交易所收取竹炭交易手续费为0.05%。
五、竹炭的最小交收单位为1吨,交收申报应当是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2元/吨。
六、竹炭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16:05—16:15(北京时间),其中16:00—16:05(不包括16:05时)不可交收申报,但可撤销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七、交收申报成交的买方需按申报交收成交当日商品交收结算价(即当日商品含增值税结算价)支付货款,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竹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执行。
八、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1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九、竹炭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6%。
十、买方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2000吨。
十一、为更好服务市场现货贸易、满足交易商现货交收需求,对实际拥有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竹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交易商采取上市企业推荐,交易所逐一审核方式,通过上述审核的交易商才可以申报卖出订立。
十二、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十三、竹炭交易的订货保证金为按商品净价计算的合同金额的20%。
十四、竹炭正常交易每日最大涨跌限幅不超过上一交易日不含增值税结算价的±8%。
竹炭交收注意事项
一、标准品质量要求为:符合国标GB/T 26913-2011规定的直径为5—10毫米的颗粒碳的合格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遵照GB/T 26913-2011要求,并满足灰分Ad/%:≤6.50;固定碳FCd/%:≥75.00;水分含量 Mt/%:≤12.00等要求。
二、竹炭产品的交货状态为包装,每包25公斤,每包应坚固捆扎不要散包,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批号及包重。买方如有其它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竹炭,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质量品级的竹炭组成。
四、竹炭《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自开具日期起1年,有效期满后该存货凭证自动注销;货主可重新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合格后方可再次生成《厂库存货凭证》
五、竹炭指定生产企业及指定交收品牌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注:更多商品交易、交收信息请参阅《渤海商品交易所竹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及其附件文档。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商品交易所服务中心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