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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润滑油基础油(恩格)品种介绍

发布时间:2013-12-18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 关键词:现货交易,现货投资,现货交易技巧,商品投资,渤海

  为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交易所决定于2013年12月20日增加以下交易商品挂牌交易,内容如下:

        首日交易时间:9:00—11:30,13:30—16:00。

  交收申报时间:9:00—11:30,13:30—16:15。

  2013年12月20日晚夜盘交易时间:18:50—03:00

  
        润滑油基础油(恩格)交易注意事项

  一、润滑油基础油(恩格)商品代码为B20010。

  二、润滑油基础油(恩格)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20公斤,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公斤,最小变价单位为0.01元/公斤。

  三、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为商品的净价(即商品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交易所收取润滑油基础油(恩格)交易手续费为0.01元/公斤。

  五、润滑油基础油(恩格)的最小交收单位为20公斤,交收申报应当是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0.4元/20公斤。

  六、润滑油制成品的最小交收单位为20公斤,交收申报应当是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0.4元/20公斤。

  七、润滑油基础油(恩格)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15(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八、交收申报成交的买方需按申报交收成交当日商品交收结算价(即当日商品含增值税结算价)支付货款,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润滑油基础油(恩格)现货交易结算细则》执行。

  九、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十、润滑油基础油(恩格)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8 %。

  十一、润滑油基础油(恩格)用于实物交收的,应当是交易所指定交收品牌的产品。具体的指定交收品牌、规格及地域差价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二、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双方、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等。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十三、润滑油基础油(恩格)交易的订货保证金为按商品净价计算的合同金额的20%。

  十四、润滑油基础油(恩格)正常交易每日最大涨跌限幅不超过上一交易日不含增值税结算价的±8%。

润滑油基础油(恩格)交收注意事项

  一、标准品为润滑油基础油(恩格)HVI150,包括恩格、林献、泰石三个品牌,均需按照中石油通用润滑油基础油标准Q/SY44-2009进行检验,并符合该准则对HVI150规格的润滑油基础油质量标准的规定,具体技术标准如下表1所示。


  二、替代品为润滑油基础油(恩格)HVI200,包括恩格、林献、泰石三个品牌;润滑油基础油(恩格)HVI500,包括恩格、林献、泰石三个品牌,上述各品牌需按照中石油通用润滑油基础油标准Q/SY44-2009进行检验,并符合该准则对HVI200、HVI500规格的润滑油基础油质量标准的规定,具体技术标准如下表1所示。

        表1中石油HVI通用润滑油基础油标准(Q/SY44-2009)

        分 类


  三、润滑油制成品定制服务为持有润滑油基础油(恩格)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在申报交收配对成功后,为买方提供的交收延伸服务。润滑油基础油(恩格)与润滑油制成品的加工配对比例为1:1,润滑油制成品的加工费15元/公斤。

  润滑油制成品为汽机油SL 10W-40,包括恩格、林献、泰石三个品牌;需按照汽机油国家标准GB11121-2006进行检验,并符合该准则对汽机油SL 10W-40质量标准的规定,其中黏温性能的主要指标如下表2所示,理化性能和模拟性能等需检测的指标依据汽机油国家标准GB11121-2006执行。

  四、润滑油基础油(恩格)的交货状态为散装,买方须自备油桶、油罐等容器;润滑油制成品的交货状态为标准箱装(6桶/箱),每箱毛重22.45公斤、净重20公斤;买方如有其它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五、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润滑油基础油(恩格),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质量标准的润滑油基础油(恩格)。


  六、润滑油基础油(恩格)《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对应货物自检验日期起一年,有效期满后,《厂库存货凭证》自动失效,之后指定厂库可再申请货物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生成《厂库存货凭证》。


  七、润滑油基础油(恩格)交收以过磅计重方式计量,单次交收的磅差不超过0.3% 。润滑油基础油(恩格)单次交收的实物溢短为±5%。
  八、润滑油基础油(恩格)指定交收品牌为恩格牌、林献牌、泰石牌;润滑油制成品指定交收品牌为恩格牌、林献牌、泰石牌。用于交收的产品应为符合指定生产企业质检标准的优等品。

  注:

  更多商品交易、交收信息请参阅《渤海商品交易所润滑油基础油(恩格)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及其附件文档。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蓝晓兰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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