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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聚乙烯醇(湘维)商品挂牌交易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27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 关键词:聚乙烯醇,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现货投资,现

为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交易所决定于2013年8月29日增加以下交易商品挂牌交易,内容如下:


首日交易时间:9:00—11:30,13:30—16:00。
  交收申报时间:9:00—11:30,13:30—16:15。
  2013年8月29日晚夜盘开市报价时间:18:50—18:59。
聚乙烯醇(湘维)交易注意事项
  一、聚乙烯醇(湘维)简称PVA(湘维),商品代码为BPVAXW。
  二、聚乙烯醇(湘维)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0Kg,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公斤,最小变价单位为0.01元/公斤。
  三、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为商品的净价(即商品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交易所收取聚乙烯醇(湘维)交易手续费为0.06%。
  五、聚乙烯醇(湘维)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100kg,交收申报数量为100kg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0.5元/100公斤。
  六、聚乙烯醇(湘维)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15(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七、交收申报成交的买方需按申报交收成交当日商品交收结算价(即当日商品含增值税结算价)支付货款,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聚乙烯醇(湘维)现货交易结算细则》执行。
  八、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九、聚乙烯醇(湘维)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5%。
  十、聚乙烯醇(湘维)用于实物交收的,应当是交易所指定的交收品牌。卖方交易商将其持有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交由交易所审核确认后方能提出凭证记载数量内的交收申报。
  十一、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十二、聚乙烯醇(湘维)交易的订货保证金为按商品净价计算的合同金额的20%。
  十三、聚乙烯醇(湘维)正常交易每日最大涨跌限幅不超过上一交易日不含增值税结算价的±8%。
聚乙烯醇(湘维)交收注意事项
  一、标准品为符合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OWAL037的聚乙烯醇速溶胶丝产品。其指标如下:


二、替代品为符合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OWAL037的聚乙烯醇速溶胶丝产品及符合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OWAL039的聚乙烯醇胶量宝产品。
其中符合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OWAL037的聚乙烯醇速溶胶丝产品指标如下:


符合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OWAL039的聚乙烯醇胶量宝产品指标如下:


三、交易所指定生产企业生产。指定生产企业是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
  四、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PVA,需由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规格的商品组成,且同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生产日期,以最早生产日期为准。
  五、生产日期超过15个月的PVA,不得生成《厂库存货凭证》;生产日期超过18个月的PVA,不得用于实物交收。
  六、PVA交收的实物按照12.5公斤/袋或者25公斤/袋标准包装(Q/XWJ09.007),不计溢短。
  
  注:更多商品交易、交收信息请参阅《渤海商品交易所聚乙烯醇(湘维)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及其附件文档。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6日 
 

作者:蓝晓兰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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