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7-31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 关键词:渤海商品,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PVC现货,商品
为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交易所决定于2014年7月30日增加以下交易商品挂牌交易,内容如下:
首日交易时间:9:00—11:30,13:30—16:00。
交收申报时间:9:00—11:30,13:30—16:00。
中间仓申报时间:16:05—16:15。
2014年7月30日晚夜盘交易时间:19:00—03:00
聚氯乙烯树脂(华东)交易注意事项
一、聚氯乙烯树脂(华东)简称PVC(华东),商品代码为B20011。
二、聚氯乙烯树脂(华东)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价单位为2元/吨。
三、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为商品的净价(即商品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交易所收取聚氯乙烯树脂(华东)交易手续费为0.05%。
五、聚氯乙烯树脂(华东)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10吨,交收申报数量为10吨的整数倍,可设置溢短装,溢短范围为3吨。交收手续费为2元/吨。
六、聚氯乙烯树脂(华东)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16:05-16:15(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七、交收申报成交的买方需按申报交收成交当日商品交收结算价(即当日商品含增值税结算价)支付货款,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树脂(华东)现货交易结算细则》执行。
八、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九、聚氯乙烯树脂(华东)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6%。
十、聚氯乙烯树脂(华东)用于实物交收的,应当是交易所指定的交收品牌。具体的交收品牌差价、地域差价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一、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十二、聚氯乙烯树脂(华东)交易的订货保证金为电子交易合同金额的20%。
十三、聚氯乙烯树脂(华东)正常交易每日最大涨跌限幅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
聚氯乙烯树脂(华东)交收注意事项
一、符合《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标准规定的SG5型优等品和一等品PVC。
二、符合《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标准规定的SG3、SG7、SG8型PVC可以由买卖双方用于协议交收。
三、交易所指定生产企业生产。指定生产企业是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商标青峰)、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天业)、茌平信发聚氯乙烯有限公司(商标信发)、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宇航)、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英力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商标通宝)、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北元)。
四、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PVC,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品牌、同一牌号的商品组成。
五、《仓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对应商品自生产日期起12个月。
六、PVC交收的实物按照25.0±0.2公斤/袋标准包装,不计溢短。
注:更多商品交易、交收信息请参阅《渤海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树脂(华东)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及其附件文档。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商品交易所服务中心
2014年7月29日
作者:蓝晓兰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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