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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丙烯拉丝级(中轻)商品挂牌交易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8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 关键词:渤海商品,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聚丙烯拉丝

  为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交易所决定于2014年6月27日增加以下交易商品挂牌交易,内容如下:

  首日交易时间:9:00—11:30,13:30—16:00。
  交收申报时间:9:00—11:30,13:30—16:00。
  2014年6月27日晚夜盘交易时间:19:00—03:00
聚丙烯拉丝级(中轻)交易注意事项
  一、聚丙烯拉丝级(中轻)商品代码为G20001。
  二、聚丙烯拉丝级(中轻)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 吨,交易的报价单位为1元/吨,最小变价单位为1元/吨。
  三、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为商品的净价(即商品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交易所收取聚丙烯拉丝级(中轻)交易手续费为0.04%。
  五、聚丙烯拉丝级(中轻)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5吨,交收申报数量为5吨的整数倍,聚丙烯拉丝级(中轻)的交收手续费为 5元/吨。
  六、聚丙烯拉丝级(中轻)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16:05-16:15(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七、交收申报成交的买方需按申报交收成交当日商品交收结算价(即当日商品含增值税结算价)支付货款,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拉丝级(中轻)现货交易结算细则》执行。
  八、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九、聚丙烯拉丝级(中轻)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6%。
  十、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十一、聚丙烯拉丝级(中轻)交易的订货保证金为按商品净价计算的合同金额的20%。
  十二、聚丙烯拉丝级(中轻)正常交易每日最大涨跌限幅不超过上一交易日不含增值税结算价的±8%。
聚丙烯拉丝级(中轻)交收注意事项
  一、标准品为符合聚丙烯树脂国标GB 12670-2008(PP-H)合格品质量标准的石油制聚丙烯,具体质量标准如下:

 

  聚丙烯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应大于等于2.5,且小于等于4.0 g/10min,产品的MFR与标称值的偏差不超过标称值的30%。
  二、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指定牌号的拉丝级聚丙烯,可以用于交收。
  三、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聚丙烯,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品牌、同一牌号、同一等级的商品组成。
  四、距生产日期270个自然日(含270)内完成入库的聚丙烯可注册《仓库存货凭证》并用于实物交收,生产日期超过270个自然日的聚丙烯不得交收。同一批货物有多个生产批号的,按最早的生产批号确定该批货物的生产日。
       不能确定生产日期的境外生产的进口聚丙烯,自《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起270个自然日(含270)内完成入库的聚丙烯可注册《仓库存货凭证》并用于交收,从中国保税区报关入境的进口聚丙烯按《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货物进境日期起270个自然日(含270)内完成入库的进口聚丙烯可注册《仓库存货凭证》并用于交收。不能确定生产日期的境外生产进口聚丙烯进口日期(进境日期)超过270个自然日的不得交收。
       五、聚丙烯交收的实物按照25公斤/袋标准包装,不计溢短。包装方式按国标GB 12670-2008执行。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袋装产品每袋净重25±0.2Kg。包装材料应保证产品在多次运输、码放、贮存时不污染和泄漏,并能防潮、防尘。短缺超过25公斤的,必须整袋补足;短缺超过12.5公斤(含)的,按整袋数量(25公斤)扣除货款;短缺不足12.5公斤的,按实际短缺数量扣除相应货款。
  

作者:蓝晓兰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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