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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主焦煤(山西)商品挂牌交易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4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 关键词:商品投资,现货交易,现货投资,现货交易技巧,现货

  为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交易所决定于2014年3月26日增加以下交易商品挂牌交易,内容如下:

 

  首日交易时间:9:00—11:30,13:30—16:00。

  交收申报时间:9:00—11:30,13:30—16:00。

  2014年3月26日晚夜盘交易时间:18:50—03:00

  主焦煤(山西)交易注意事项

  一、主焦煤(山西)商品代码B10005。

  二、主焦煤(山西)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价单位为1元/吨。

  三、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为商品的净价(即商品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交易所收取主焦煤(山西)交易手续费为0.04%。

  五、主焦煤(山西)的最小交收申报单位为500吨,交收申报数量为最小交收申报单位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50元 / (500吨)。

  六、主焦煤(山西)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七、交收申报成交的买方需按申报交收成交当日商品交收结算价(即当日商品含增值税结算价)支付货款,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主焦煤(山西)现货交易结算细则》执行。

  八、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九、主焦煤(山西)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8%。

  十、买卖双方交易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十一、主焦煤(山西)交易的订货保证金为按商品净价计算的合同金额的20%。

  十二、主焦煤(山西)正常交易每日最大涨跌限幅不超过上一交易日不含增值税结算价的±8%。

  主焦煤(山西)交收注意事项

  一、标准品为质量符合下列标准的主焦煤:

        表I:标准品的质量指标

 


  二、作为标准品的替代品用于交收的主焦煤,其相应的质量指标、质量差价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主焦煤(山西)指定交收品牌、质量指标、质量差价》,详见交易所公告。

  三、电子交易合同中质量标准关于水分含量的规定,水分Mt:8.0%。水分含量大于8.0%的,按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10.32%,出库过磅重量扣重2.3%);水分含量小于8%的部分作出奖励,按照小于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加重(例如,实测水分为7.68%,出库过磅重量加重0.3%)。

  四、用于交收的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主焦煤, 应当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主焦煤。

  注:更多商品交易、交收信息请参阅《渤海商品交易所主焦煤(山西)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及其附件文档。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4日

作者:蓝晓兰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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