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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办法(暂行)》等规则部分条款征询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21 来源:转载 关键词:关于,调整,《,各,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

  各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指定交割仓库:

  随着渤海商品交易所的现货贸易功能逐渐显现,上市交易商品实物交割日益频繁,按照现有的结算规则,交易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产生损失。为了彻底解决交易商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可能产生的开票损失,交易所拟对《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暂行)》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为了进一步满足生产者、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实物交割需求,服务实体经济,提升现货贸易效率,交易所于2010年12月9日发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中间仓申报制度(暂行)》,目前已经具备实施中间仓申报业务的条件。为此,交易所还拟对《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暂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则中与中间仓申报业务相关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

  交易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就有关规则部分条款的调整内容广泛征询意见(调整内容详见附件),敬请广大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和指定交割仓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2月28日至3月11日。

  传真:022-24466707 24466807

  邮箱: yangkejian@boce.cn quzhi@boce.cn

  特此通知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一、涉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调整内容

  
项目原规定调整为
第三十八条交易所实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延期交割补偿制度是指在每一交易日交割申报时段,提出交割申报但未获得交割配对的买方(卖方)向在该交易日持有该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所有未提出交割申报的卖方(买方)收取补偿金的一种制度。

  交易所实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和中间仓申报制度。

  延期交割补偿制度是指在每一交易日中间仓申报结束后,提出交割申报但未实现实物交割的买方(卖方)和中间仓申报成交的中间仓交易商向在该交易日持有该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所有未提出交割申报的卖方(买方)收取补偿金的一种制度。

  中间仓申报是指中间仓交易商通过提供资金或实物满足每交易日交割申报差额部分的交割需求来获取延期交割补偿金收益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九条

  延期交割补偿金的收付及计算方式

  (一)补偿金收付

  提出交割申报但未获得交割配对的买方(卖方)根据其未获得交割配对的数量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收取补偿金。

  所有未提出交割申报的卖方(买方)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支付补偿金。

  (二)计算方式

  补偿金总额=交割申报数量差×当日结算价×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应收补偿金=该交易商未获得交割配对数量×当日结算价×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应付补偿金=总补偿金总额÷未申报净订货总量×该交易商未申报净订货量

  交割申报数量差指所有提出交割申报的买入订货量和卖出订货量的差值。

  补偿金费率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补偿金费率进行调整。

  补偿天数是指该交易日交割申报时间至下一交易日交割申报时间的天数。

  延期交割补偿金的分配与缴付采用小数化零的原则,精确到分。

  延期交割补偿金的收付及计算方式

  (一)补偿金收付

  提出交割申报但未实现实物交割的买方(卖方)和中间仓申报成交的中间仓交易商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收取补偿金。

  所有未提出交割申报的卖方(买方)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支付补偿金。

  (二)计算方式

  补偿金总额=交割申报差额×当日结算价×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或中间仓交易商)应收补偿金=该交易商申报交割但未配对成交数量(或中间仓交易商成交数量)×当日结算价×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应付补偿金=总补偿金总额÷支付方未申报净订货总量×该交易商未申报净订货量

  交割申报差额指所有提出交割申报的买入订货量和卖出订货量的差值。

  补偿金费率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补偿金费率进行调整。

  补偿天数是指该交易日交割申报时间至下一交易日交割申报时间的天数。

  延期交割补偿金的分配与缴付采用小数化零的原则,精确到分。
第五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每交易日实物交割申报制度。买卖双方可在每个交易日16:00-16:15的交割申报时段进行当日交割申报。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的交割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配对,配对以实现当日交割最大化为原则。

  交易所实行每交易日实物交割申报制度。

  交易商可根据订货持仓情况在每个交易日16:00-16:15的交割申报时段进行当日交割申报。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的交割申报,按“中间仓反向订货持仓”、“时间优先”的原则配对,配对以实现当日交割最大化为原则。

  每个交易日交割申报结束后,如出现交割申报差额,中间仓交易商可以在该交易日16:15-16:30时段通过中间仓申报来弥补交割申报差额,调节实物交割供求矛盾。中间仓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实时撮合配对。
第五十三条买卖双方在交割申报配对成功后,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割保证金。交割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买卖双方交割申报配对成功及中间仓申报配对成功后,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割保证金。交割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中间仓申报配对成功,交易系统按其中间仓申报方向相反的方向自动生成订货持仓即电子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为当日结算价,订货量为中间仓申报成交数量。订货持仓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收取交易保证金。

  二、涉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暂行)》的调整内容

  
项目原规定调整为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具体上市交易品种的交割办法按照该品种的交割办法执行。
第六条第(一)款(一)D1交割日

  1.持有某上市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在D1交割日16:00-16:15的交割申报时段,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对该上市品种提出交割申报。

  2.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对该上市交易品种的交割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割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

  3.交割申报结束后,对于配对成功的交割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割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割配对的交割申报,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割补偿金。

  4.交割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割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割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履约保证金。
(一)D1交割日

  1.在D1交割日16:00-16:15的交割申报时段,持有某上市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对该上市品种提出交割申报。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对该上市交易品种的交割申报,按“中间仓反向订货持仓”、“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割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

  2.在D1交割日16:15-16:30时段, 该上市品种中间仓交易商根据该上市品种交割申报差进行中间仓申报,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实时撮合配对。

  3.交割申报结束后,对于配对成功的交割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割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割配对的交割申报,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割补偿金。

  4.交割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割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割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履约保证金(中间仓申报配对成功的,交易系统按其中间仓申报方向相反的方向自动生成订货持仓)。

  三、涉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的调整内容

  
项目原规定调整为
第二十条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的止损“转让”申请,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电子交易合同净盈利交易商所持订货量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交易商持有双向订货量, 则其净订货部分的“转让”申请参与强制减少订货量计算,其余“转让”申请与其对锁订货自动对冲。具体操作方法如下: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的止损“转让”申请,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电子交易合同净盈利交易商所持订货量自动撮合成交。中间仓交易商因中间仓申报业务生成的反向订货持仓不执行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同一交易商持有双向订货量, 则其净订货部分的“转让”申请参与强制减少订货量计算,其余“转让”申请与其对锁订货自动对冲。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四、涉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暂行)》的调整内容

  
项目原规定调整为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六条交易所设立结算部。结算部为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交易所设立结算部。结算部为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交易商的当日盈亏进行结算划转,当日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 Σ[(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 Σ[(卖出成交价–结算价)×卖出量]+(结算价-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

  交易所对交易商的订货盈亏进行结算,当订货盈亏为负时,从交易商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中扣除;当订货盈亏为正时,不增加交易账户可用资金。订货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订货盈亏={Σ[(结算价-买入订立价)×买入订货量]+ Σ[(卖出订立价-结算价)×卖出订货量] }÷1.17

  交易所对交易商的转让盈亏和交割盈亏进行结算划转,转让盈亏和交割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盈亏={Σ[(卖出转让价-买入订立价)×转让数量]+ Σ[(卖出订立价-买入转让价)×转让数量] }÷1.17

  买方交割盈亏=[(结算价-买入订立价)×交割配对成功数量]÷1.17

  卖方交割盈亏=[(卖出订立价-结算价)×交割配对成功数量]÷1.17

第二十一条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由交易所在每交易日结束后进行清算。如交易商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内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所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履约保证金通知。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由交易所在每交易日结束后进行清算。如交易商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内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所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履约保证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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