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6-21 来源:转载 关键词:关于,调整,《,各,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
各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指定交割仓库:
为进一步发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贸易功能,满足生产企业、消费企业以及贸易商的实货贸易需求,服务实体经济,应广大贸易商的意见要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2009]32号)的有关规定,交易所决定对《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割办法(暂行)》中关于“质量检验的时间”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 | 原规定 | 修改为 |
第七条第(四)款 | 货物装卸完毕后,指定检验机构于24小时内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数量计量报告。 | 货物装卸完毕后,指定检验机构于三个工作日内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数量计量报告。 |
第七条第(六)款第2项 | 卖方交易商在收到货款之日起七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送至买方交易商 | 卖方交易商在收到货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送至买方交易商 |
第九条第1款 | 复检由原质检机构在书面申请之后的24小时内,对保留的样品进行复检。 | 复检由原质检机构在书面申请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保留的样品进行复检。 |
本公告调整内容,自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正式启用。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作者: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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