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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发布关于修订《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7-20 来源:渤商宝 关键词: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现货投资,渤海商品

  2015年7月17日,渤海商品交易所发布关于修订《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公告,对现有规定中涉及涨(跌)幅限制制度的相关条款做出相应修订,具体详见附件。7月20日起正式实施。该公告原文如下:

  各交易商、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确保交易的有序运行,维护交易商的切身利益。渤海商品交易所决定对现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涉及涨(跌)幅限制制度的相关条款做出相应修订,具体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内容于201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修订的具体注意事项:

  1、对于2015年7月19日交易闭市后,在交易中未出现需要对涨(跌)幅限制进行调整的品种,2015年7月20日起将依照修订后的制度条款直接执行。

  2、对于2015年7月19日交易闭市后,在交易中出现需要对涨(跌)幅限制进行调整的品种,将对应相关交易品种所处的涨(跌)幅限制调整时段,依照修订后的制度条款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7日

  附件:

  将原《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第九条到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修订为:

  第九条 交易所实行现货交易(BEST交易)品种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现货交易(BEST交易)品种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现货交易(BEST交易)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

  第十一条 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品种正常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第十二条 当某一交易品种以达到当日最大涨(跌)幅度的价格申报时,成交匹配原则实行“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 涨(跌)限幅报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达到当日最大涨幅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达到当日最大跌幅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当日最大涨(跌)幅价位的情况。

  第十四条 当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限幅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调整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十五条 若第N+1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限幅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恢复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第十六条 若某一交易品种在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限幅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调整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

  第十七条 若第N+2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限幅报价的情况,则第N+3个交易日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恢复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第十八条 若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限幅报价的情况(即连续三天达到同方向涨(跌)最大幅度),则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该交易品种采取风险化解措施。若风险化解,则第N+3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恢复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若风险仍未化解,则该交易品种第N+3个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将对该交易品种执行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第十九条 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是指交易所将第N+2日以最大涨(跌)幅价位申报的未成交的止损“转让”申请,以第N+2日收市后结算价,与该电子交易合同反方向订货自动匹配转让。同一交易商持有双向订货量, 则其净订货部分的“转让”申请参与强制减少订货量计算,其余“转让”申请与其对锁订货自动对冲。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 交易商单位净订货盈亏的确定:

  交易商持有某一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单位净订货盈亏=交易商持有该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订货盈亏总和(元)/[ 交易商持有该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净订货量]

  交易商持有某一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订货盈亏总和,是指交易商持有的该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全部订货量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 申请“转让”范围的确定:

  在第N +2个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达到当日最大涨(跌)幅度价格申报无法成交的,且交易商的单位净订货亏损大于或等于第N +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4%的所有订货。

  (三) 净订货盈利交易商匹配成交范围的确定:

  与第(二)条中订货方向相反的所有订货都列入匹配成交范围。

  (四) 匹配成交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首先除中间仓交易商因中间仓申报业务生成的反向订货外的订货按单位净订货赢利从大到小依次与第(二)条中申请“转让”范围内确定的订货匹配转让,直至第(二)条中申请“转让”范围内确定的订货数量全部转让。如第(二)条中申请“转让”范围内确定的订货数量仍未全部转让,则以中间仓交易商中间仓申报业务生成的反向订货与第(二)条中申请“转让”范围内确定的订货匹配转让,直至第(二)条中申请“转让”范围内确定的订货数量全部转让。

  (五) 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的执行

  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于第N +3个交易日由交易系统按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原则自动执行。

  (六) 减少订货量措施实施后下一交易日该电子交易合同的涨(跌)最大幅度恢复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正常水平。

  第二十条 由上述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交易商承担。

  第二十一条 根据强制减少订货量后的市场情况,经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交易所可暂停该交易品种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如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或商品电子购销合同中对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另有规定,以合同细则为准。

作者:渤商宝

来源:渤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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