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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西部)合约主要条款》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西部)交割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25 来源:转载 关键词:关于,调整,《,各,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

     各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指定交割仓库:   为进一步发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贸易功能,满足生产企业、消费企业以及贸易商的实货贸易需求,服务实体经济,鉴于螺纹钢现货贸易实际情况的变化,应广大贸易商的意见要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2009]32号)的有关规定,交易所决定对《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西部)合约主要条款》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西部)交割办法》中关于“螺纹钢(西部)《注册仓单》申请和签发”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设定同一交易商同一天交割螺纹钢的规格比例。具体如下:   一、涉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西部)合约主要条款》说明中调整的内容   (一)第三条质量规定第3款
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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