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6-21 来源:转载 关键词:关于,调整,《,各,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随着,
各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
随着上市交易品种的不断增加,鉴于各交易品种的差异性,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经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对《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的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中关于“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的规定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第十一条 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具体标准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第十四条 当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6%,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调整为10×Y(Y为该交易品种电子合同规定的正常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
三、第十五条 若第N+1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涨(跌)停板恢复为±8%,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恢复为Y。
四、第十六条 若某一交易品种在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3%,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调整为100×Y。
五、第十七条 若第N+2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3个交易日涨(跌)停板恢复为±8%,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恢复为Y。
六、第十九条 当某一交易品种电子合同连续两个交易日(即N交易日、N+1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4%,则第N+2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3%,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调整为100×Y。
若第N+2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3个交易日涨(跌)停板恢复为±8%,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恢复为Y。
若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执行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作者:本网站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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