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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割办法(暂行)》相关条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06-21 来源:转载 关键词:关于,调整,《,各,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

    各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指定交割仓库:   为进一步发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贸易功能,满足生产企业、消费企业以及贸易商的实货贸易需求,服务实体经济,应广大贸易商的意见要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2009]32号)的有关规定,交易所决定对《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割办法(暂行)》中关于“质量检验的时间”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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