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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商品挂牌交易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1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 关键词:现货投资,现货交易技巧,现货交易入门,现货交易

      为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交易所决定于2013年9月12日增加以下交易商品挂牌交易,内容如下:

 

      首日交易时间:9:00—11:30,13:30—16:00。
  交收申报时间:9:00—11:30,13:30—16:15。
  中间仓申报时间:16:15—16:30。
  2013年9月12日晚夜盘交易时间:18:50—03:00
铅锭交易注意事项
  一、铅锭商品代码为BPB。
  二、铅锭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价单位为1元/吨。
  三、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为商品的净价(即商品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交易所收取铅锭交易手续费为0.04%。
  五、铅锭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5吨,交收申报数量为5吨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1元/吨。
  六、铅锭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15(北京时间),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16:15~16:3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七、交收申报成交的买方需按申报交收成交当日商品交收结算价(即当日商品含增值税结算价)支付货款,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执行。
  八、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九、铅锭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8%。
  十、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十一、铅锭交易的订货保证金为按商品净价计算的合同金额的20%。
  十二、铅锭正常交易每日最大涨跌限幅不超过上一交易日不含增值税结算价的±8%。
铅锭交收注意事项
  一、标准品为符合国标GB/T 469-2005《铅锭》中牌号Pb99.994的铅锭,其中铅含量不低于99.994%。化学成分如下:

      二、用于实物交收的铅锭每锭重量为48kg±3kg、42kg±2kg、40kg±2kg、24kg±1kg。
      三、用于交收的铅锭必须打捆包装,打包带需为聚酯打包带,井字型捆扎。
      四、用于实物交收的铅锭应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
      五、用于实物交收的铅锭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物质的库房内。
      六、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铅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七、《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不超过生产日期起12个月。有效期满后自动注销。
      八、单次铅锭交收的实物重量溢短不超过0.5吨。
      九、铅锭交收的实物磅差不超过±0.1%。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9月9 

作者:蓝晓兰

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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